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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2010-5-20 9:21:48

    为促进山东省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山东省林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对湿地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提出,湿地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办法》规定,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迹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保持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禁止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污染水体、生产砍伐、围垦造田以及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破坏湿地资源或湿地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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