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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2015-5-29 17:38: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取消、下放旅游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已下放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请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把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向深入,增强法治、公平、责任意识,搞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承接相关审批项目,确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实施相关审批。

    二、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对接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据此,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旅游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应当查看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旅行社相关业务经营事项。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应先经商务部门审批,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最后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据此,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直接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依照内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的旅行社审批事项均不再实行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仍予以保留。据此,申请设立旅行社的,无需再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旅游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审查其认缴的出资额是否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

    国家旅游局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旅游局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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